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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:甲方(借款人、质押人):乙方(出借人、质押权人):证 件 号:证 件 号:联系地址:联系地址:联系电话:联系电话:甲方因生产生活需要以自有车辆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借款。依据《合同法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担保法》等法律法规,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诚实信用的基础上,就甲方向乙方借款并以汽车质押担保一事协商一致,达成如下协议: 第一部分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、借款金额:人民币元(大写:元整),年利息率为%。 2、借款用途:。 3、借款期限:日,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(避免合同截止日在节假日),出借人实际放款日与上述约定的日期不一致时,以实际放款日为准,借款期限进行相应顺延。 4、借款按下列第项约定的方式支付: (1)转帐方式: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给付款项,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名称:,开户名:,账号:。甲、乙双方应保留银行转账记录,甲方收到款项后,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。 (2)现金方式:乙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款项,甲方收到款项后,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。 第二条 借款本息的支付及偿还 1、利息的支付:甲方应在收到借款之日支付首期利息,首期利息自甲方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下月 20 日。
之后利息的支付,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天计算,按月支付,甲方在每月 20 日 16:00 前向乙方支付当月 21 日至下一个月 20 日的利息,同时甲方合同到期日在该月 20 号后的 10 天内(含 10 天),那么这期间的利息在合同到期日的上个月 20 号一并支付。若甲方未按约支付足额利息,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执行。 2、本金的偿还:甲方应在借款合同到期日 16:00 前一次性偿还本金。 3、甲方提前还款的,须提前 15 天通知乙方,在征得乙方同意后,将借款本金、利息全额一次性归还至乙方指定账户,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经济补偿,但若还款日离合同到期日不足一个月,则额外支付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到期日。 4、甲方应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,利息和本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(开户银行名称:,开户名:,账号:)。 第三条 违约 1、本合同履行期间,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甲方违约: (1)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或到期不能全额还本付息的; (2)甲方提供的债权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,甲方未能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;